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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成人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整理自:湖南商学院 2009-1-4 16:00: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湖南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由成人教育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

  第二条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审与授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术标准,从严掌握。

  第三条  经评审小组资格初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2、掌握所修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本科大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在读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所学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含70分)分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在读期间合格成绩,准予毕业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通过湖南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在我院报名并参加我院安排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惩处者;

  2、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3、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读期间,有4门(含4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4、获得毕业毕业证书1年内未申报者;

  5、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湖南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

  第五条 在读期间学位外语考试不及格,毕业后1年内参加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及格者,可授予学位。

  第六条  具有毕业资格,但因第四条中第二、三款没有授予学位者,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奖励证书和作品原件,经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审核,报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补授予学位:

  1、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者;

  2、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战员、公安干警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3、因见义勇为受到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者;

  4、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1篇与所学学科相关学术论文者;

  5、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科技发明奖,或者其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权者。

  第七条 本科学生在毕业后2年内,可补授学位,过期不予补授。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须填写《湖南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请。每年的3月份为申请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2、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根据《湖南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毕业资格、综合表现及学位外语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评议,填报《湖南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报表》并确定初审名单,拟制学士学位申报情况的报告,经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负责人审核盖章后,呈交院学位工作办公室。

  3、院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和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成人教育评审小组提交的初审名单和初审情况登记表以及学士学位申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

  4、院学位委员会听取院学位工作办公室的审查情况汇报,并对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报告进行最后审定,做出裁决和批复。

  5、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由院学位工作办公室组织填写,经院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学院盖章后,交由成人教育部发放。

  6、学士学位评审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院学位工作办公室整理归档,1年后将有关资料移交院档案室保存。

  第九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中发生的有关争议和其他事项,由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提交院学位委员会研究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6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由院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商学院成人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实施细则

  一、考试对象

  我院在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

  二、报名和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4月和9—10月,考试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三、考试地点

  在我院本部进行,由院教务处组织,成人教育部协助。

  四、收费标准

  根据目前省物价局和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我院收费标准为100元/人。如有变化,按新的标准执行。

湖南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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